第二條 第50款1.接獲本中心函請補正日:104/07/242.函請補正期限:104/07/283.補正內容:103年度年報第10、19-21、51及53-57頁。4.因應措施:依貴中心要求補正項目頁次完成補正,並上傳修訂版本。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