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本公司鑫晶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美國供應商 法院名稱:美國仲裁協會 處分機關:爭議解決國際中心(ICDR) 相關文書案號:50-20-1200-08292.事實發生日:103/08/13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向美國某供應商採購藍寶石HEM法長晶爐生產設備產品,因產品瑕疵未達約定驗收標準之爭議事宜,雙方依合約在美國聲請仲裁解決。對造請求給付貨款美金33,015仟元,我方抗辯並請求返還已付貨款美金35,292仟元。4.處理過程:103年8月13日接獲美國仲裁協會最終裁決(Final Award),我方請求返還已付貨款部分,供應商應返還問題機台全數貨款合計美金20,967仟元,及自101年11月6日起至付款日止年息9%之利息(經核算至103年8月12日止為美金3,329仟元);未通過驗收機台限期由供應商自費拆除運回。供應商請求部分,經裁決僅就已交付部份機台需給付一成尾款(已含於前開應返還本公司金額中抵扣),其餘請求(含未交付機台之餘款)均駁回。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財務有正面影響,至本公告日止含息將可取回美金24,296仟元(約新台幣728,880仟元),且利息至實際清償日止每日仍按年息9%累計。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與委任律師再行研商後續處理,以維護股東權益。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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