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3/01/272.公司名稱: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辦理8.因應措施:無9.其他應敘明事項:一、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本轉換債發行滿一個月之翌日(民國100年11月15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民國105年9月4日)止,本轉換債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任何時間,以掛號寄發給債權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權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債券之投資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一份三十日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寄發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並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該債券持有人之本轉換債。若債權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者,本公司得按當時之轉換價格,以通知期間屆滿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二、通知及受理轉換公司債贖回期間:103年2月13日至103年3月14日三、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103年3月14日四、轉換公司債終止櫃檯買賣日期:103年3月17日五、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日期:103年2月13日六、債券收回手續:因本轉換債採無實體發行,債權人可於受理開始日(103年2月13日)前一個營業日起至收回截止日(103年3月14日)之前一營業日止,攜帶集保帳戶印鑑及證券存摺至原交易券商處填具「有價證券轉(交)換/買(贖/賣)回/註銷/認股/履約/兌回帳簿劃撥作業申請書」,由交易券商向集保公司提出申請,集保公司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本公司將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其債券,每張債券收回價格為新臺幣壹拾萬元,並統一於103年3月21日以匯款或單掛號郵寄支票方式交付各債券持有人。七、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地址:100-08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電話:(02)2181-1911
明泰科技: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提前贖回暨終止櫃檯買賣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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