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23款1.事實發生日:102/12/12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EMT West,Inc.(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為AP Parpro,Inc.之聯屬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73383(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44385(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44385(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因應新增取得海外100%轉投資事業初期營運週轉需要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83561(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322415.計息方式:年利率2.5%6.還款之:(1)條件:貸與期限一年,於到期日前還款(2)日期:同上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24385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3.45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子公司本身10.其他應敘明事項:(1)匯率:台幣/美金=29.59(2)本次資金貸與係經本公司102年12月12日董事會決議通過,授權AP Parpro,Inc.於民國102年12月12日起至民國103年12月11日止,得對新取得海外子公司EMT West,Inc.於美金150萬元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