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核准日期:20130916預定發行單位總數:1468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可認購之股數-股:1000預定發行總數-股:1468000預定發行總數占己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5.12000認購股份種類:普通股發行公司履約方式:新股備註-1:101年9月27日董事會通過備註-2:備註-3:發行目的: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公司法第一六七條之二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本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普通股1,468,000股,對原有普通股股東股權可能稀釋比率約為5.12%。對股東權益之影響:本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普通股1,468,000股,對發行當時原股東最大稀釋比率約為5.12%,稀釋效果尚屬有限。此外,本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可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對股東權益亦具有正面影響。限制條款之內容:請參閱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一、發行目的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公司法第一六七條之二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二、發行期間於董事會通過後二年內或本公司公開發行前孰早者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之。三、認股權人以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及整體貢獻或特殊貢獻功績等,由董事長呈報董事會,並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為之。四、發行總數發行總數為1,468個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468,000股。五、認股條件(一)認股價格:每股新台幣10元,認股價格不因本公司資本額增減變動而調整。(二)權利期間: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可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民國一○六年九月三十日,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時程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1年 三分之一屆滿2年 三分之二屆滿3年 三分之三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3.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權發生重大變動時(即辦理公司合併、公司分割、股份轉換或公司股份轉讓予特定人持股達51%以上)或本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櫃)送件日之ㄧ個月前,董事會得訂定於一定期限內由所有認股權人行使認股權,不受本條第(二)項第1款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依下列方式處理:1.自願離職: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於離職日前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2.退  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退休日起一個月內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3.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三個月內行使之。(2)因死亡或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三個月內行使之。4.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認股權利,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5.資  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6.調  職: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為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7.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即視為放棄,不得於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五)收回或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本公司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前,對於前述公司收回及員工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得視實際需要予以重新發行。惟,本公司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後,則應予以註銷。六、履約方式由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之。七、認股價格之調整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認股價格均不予調整。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式(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不得請求轉換(認購)外,得依本辦法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提出申請。(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帳戶。(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發給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股票公開發行前),或以帳簿劃撥交付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並以不印製實體方式為之(股票公開發行後)。(四)本公司由董事會視員工認股權憑證執行狀況,訂定換發普通股基準日,向主管機關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及新股發行之申請。惟,於股票公開發行前,每一會計年度至少辦理一次;於股票公開發行後,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一次。(五)本公司股票公開發行前,將於資本額變更登記、股票印製及簽證等必要程序完成後,換發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六)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台灣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買賣時,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上市(上櫃)買賣。九、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限制本公司所交付之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於換發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前,除不得參與本公司普通股配股、配息及新股認購外,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十、其他重要事項(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後生效,修改時亦同。(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