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即債權人):本公司被告(即債務人):國防部空軍司令部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台灣高等法院相關文書案號:100年度重上國更(二)字第2號民事判決2.事實發生日:102/12/06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與國防部空軍司令部間就本公司飛機於台南機場降落時撞毀之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台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重上國更(二)字第2號民事判決,國防部空軍司令部放棄提起第三審上訴4.處理過程:本公司委請律師依司法程式維護本公司之合法權益。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賠償金額依100年度重上國更(二)字第2號民事判決金額新台幣(下同)5億3768萬8856元,判決金額中本公司得請求之「2億6575萬1460元自民國93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部分,本公司同意週年利率調降為百分之四計收利息。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