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51款1.事實發生日:102/12/052.公司名稱:東浦精密光電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本公司102年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期限已於102年12月03日截止,惟有部份股東尚未繳納現金增資股款,特此催告。8.因應措施:(1)茲依公司法第266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42條之規定,自102年12月06日起至103年01月06日止為催繳股款期間。(2)尚未繳款之股東,請於上述期間內,持原繳款書至永豐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及其全省各地分行繳款,逾期未繳款者,即喪失其認購新股之權利。(3)若於催繳期間繳款之股東,本公司將於催繳期間屆滿後,儘速將 貴股東所認購之股數,撥入 貴股東所登記之集保帳號。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 貴股東有任何疑問,請洽詢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電話:(02)2181-1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