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21款1.股東會決議日:102/11/29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一)董事 香港商聯滔電子有限公司-陳立生(二)董事 香港商聯滔電子有限公司-陳和昌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的公司之行為。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之職務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本案經出席股東表決權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董事 香港商聯滔電子有限公司-陳和昌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深圳宣德電子有限公司執行董事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深圳宣德:深圳市寶安區民治街道民治大道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深圳宣德:主要為轉投資及買賣各種電子、通訊及電腦之各種電子零組件及其材料。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為本公司100%轉投資公司,採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