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男昨強調絕未下藥迷姦,將上訴討回清白;其律師陳鴻基則說,案發凌晨,小玉曾與吳男合照,面帶微笑、雙眼睜開,可證實清醒,但她卻稱不記得合照,明顯說謊,法院判決推論的事實十分不合理,哪有人專門下藥迷昏別人?
本案發生於去年8月4日。小玉控訴,3年前,因吳男的搭訕而結識,得知對方的職業後,相約施打肉毒桿菌,吳男卻以「在診所打比較貴」等理由,騙她前往住處,再拿止痛藥、威士忌給她服用,沒多久她就陷入昏迷,隔天醒來短褲及內褲都不在身上。
合議庭認為,小玉指述始終一致,案發後立即到醫院採驗,確認體內有FM2成分,又查無有誣陷可能,且小玉曾以What’s App質問吳男「你是給我吃什麼藥,我不可能喝一點酒就沒意識」等語,吳男卻絲毫未見驚訝,認定吳下藥迷昏小玉,依「以欺瞞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判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