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查核行政院消保處於本(102)年9月及10月間指派消費者保護官(下稱消保官)會同銀行局及縣(市)政府消防、建管與消保官至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高雄市及基隆市等地,查核23家金融機構保管箱出租定型化契約與場所公共安全,經銀行局及相關主管機關確認後,其查核結果如下:
一、定型化契約部分(共10家符合規定):
(一)出租人之損害賠償責任未經當事人個別商定,由出租人片面決定,不符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6點規定者共有8家。
(二)契約內容規定逾期退租者,其加收損害賠償金及違約金,逾越該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4點規定上限者2家。
(三)約定存款不足致無法扣繳保管箱租金時之作業收費標準,得由出租人視需要隨時調整之,不符金管會函釋者1家。
(四)未將基本安全標準附錄於契約者1家。
(五)特約約定承租人如有違反本租約之任何規定者,出租人得隨時終止租約,排除契約本文預告期間之適用者1家。
(六)未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者4家。
二、保管箱安全維護工作部分(共19家符合規定):未於保管箱室設置警報系統者4家。
三、建物安全部分(共14家符合規定):
(一)防火區劃未符合規定者2家。
(二)內部裝修材料未符合規定者2家。
(三)直通樓梯、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未符合規定者6家。
(四)緊急進口未符合規定者3家。
(五)建物安全申報未符合規定者1家。
四、消防安全部分(共14家符合規定):
(一)滅火器未符合規定者4家。
(二)室內消防栓設備未符合規定者1家。
(三)警報設備未符合規定者1家。
(四)緊急避難逃生設備未符合規定者4家。
(五)防火管理未符合規定者2家。
針對本次查核所發現之違失,行政院邀集專家學者、民間消保團體成立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議決議請各相關主管機關儘速進行複查並要求業者改善,亦請銀行局督促各金融機構應落實法令規範,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