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今天召開記者會,公布9、10月對23家金融機構保管箱公安及契約查核結果,查核內容有四大類,分別是定型化契約、保管箱安全維護工作、建物安全,以及消防安全;且要前往查核前,各機構都已獲知將展開查核,仍有下列不合格情況。
除了基隆一信總社查核4類都不合格,3類不合格的也有4家,包含淡水一信水碓分社、聯邦南東分行、基隆二信總社,以及萬泰商銀三重分行。
結果定型化契約部分,合格10家,仍不及半數。
消保官王德明指出,當中問題較嚴重的,計有7家(遠東商銀重慶分行、基隆一信、基隆二信、台中商銀西屯分行、玉山銀行雙和分行、萬泰商銀三重分行、合作金庫南高雄分行),對出租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未經當事人個別商定,由出租人片面決定,不符相關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6點規定。
其次是保管箱安全維護工作部分,共19家,多數合格;但消保官發現有4家未在保管箱設置警報系統。
再者是建物安全部分,過半數14家合格,但王德明特別點出,有6家的直通樓梯、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未符合規定,堆放雜物,包含在逃生門處放刊物架等。
另有3家竟然出現緊急進口不合規定情況,消保處說,當中的基隆二信還設置保管櫃,等於從外牆的指定救難用的窗口進入救援時,會遇上「銅牆鐵壁」。
現場媒體詢問案例在建物安全的防火區劃查核時,被發現將原避難室的地下一、二層,變更為停車場及保管箱出租場所使用,原有1樓停車區劃拆除;是否屬嚴重情節,應該開罰?內政部與會人士表示,依法應開罰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不過地方政府可能在行政裁量上給予改善期,要再確認未立即開罰原因。
最後消防安全部分,14家符合規定,但王德明舉例當中仍有4家的滅火器不合規定等情節發生。
與會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代表人士說,契約問題都已改善,硬體仍有幾家待複檢。
內政部說,這4家分別是淡水一信水碓分社、基隆一信、基隆二信及萬泰商銀三重分行。銀行局允諾促請改善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