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本公司於民國102年9月25日102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減少資本新台幣1,483,393,110元整共銷除股份148,339,311股,該減少資本案業經民國102年10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20040685號函申報生效,並奉經濟部民國102年11月15日經授商字第10201232230號函核准變更登記;「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畫」亦已經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2年11月19 日臺證上一字第1020024048號函核准在案。貳、茲依照公司法第273條第2項規定、將減少資本銷除股份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一、公司名稱: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二、所營事業之主要內容如下: (1)鋼管、鍍鋅鋼管、鋼管樁、熱軋鋼捲(板)、冷軋鋼捲(板)、冷軋鋼帶、打包鋼帶、鋼胚、型鋼、不?F鋼捲(板)、 矽鋼捲(板)、塗面鋼捲(板)、以上產品製造之設備及其他鋼鐵製品之製造及買賣。 (2)熱處理加工業務。 (3)機車及自行車、引擎及其配件之製造、機車之裝配及銷售業。 (4)委託營造廠商興建住宅、商業大樓出租、出售之業務。 (5)畜牧業務之經營及農畜產品之製造加工買賣。 (6)前各項之代理業。 (7)有關進出口貿易業務。 (8)廢棄物回收及處理之業務。 (9)C801010基本化學工業製造業。 (10)C802120工業助劑製造業。 (11)CA02010金屬建築結構及組件製造業。 (12)I501010產品設計業。 (13)I601010租賃業。 (14)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三、原發行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423,826,604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整,計新台幣 4,238,266,040元整。四、本公司所在地:高雄市鼓山區中華一路318號。五、董事、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董事9人,監察人3人,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六、訂立章程之年、月、日:本公司章程訂立於民國54年12月17日,101年11月12日第47次修訂。七、公告方式:「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http://mops.twse.com.tw八、應換發之股份總數及總金額: 1、本次應換發之股票,包括歷年發行之全部上市股票,計普通股423,826,604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共計新台幣4,238,266,040元。 2、本次現金減資新台幣1,483,393,110元整,共銷除股份148,339,311股,用以適度降低股本,提昇股東權益報酬率,辦理現金減資退還股東;依公司法第168條之規定,減少資本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之,減資比率約為35%。 3、本次減資後換發股數275,487,293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減資後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2,754,872,930元,全部採無實體發行,依「減資換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各股東持有股份分別計算,每仟股換發約650股。減資後不滿壹股之畸零股,依減資換股基準日前公開集中交易市埸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按比例計算給付現金(抵繳集保劃撥戶轉劃撥費用),不滿一元,四捨五入至元為止,並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以該收盤價承購之。九、減資換發股票時程: 1.減資換股基準日(減資換發新股票基準日):民國102年12月21日。 2.減資停止過戶期間:自102年12月17日起至102年12月26日止停止股票過戶。 最後過戶日為102年12月16日(星期一)下午五時前洽本公司股務課(台北市大同區涼州街62號)辦理過戶手續,郵寄過戶者以郵戳日期為憑。 3.減資停止買賣期間:102年12月13日至102年12月26日。 4.新股票上市暨原舊股票終止上市買賣日期:102年12月27日。 本公司將於新股上市日前分函通知各股東。 5.現金減資退還股款發放日:102年12月27日。 6.減資後新股權利義務與原發行之股份相同。十、換發程式及手續:(1)本公司已採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減資後新股票將採無實體方式帳簿劃撥登錄及交付。故請尚未在證券商處開設集保帳戶之股東,儘速至往來證券商開立集保帳戶,以利辦理換發作業。(2)原已存放於證券集保帳戶之股票,由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於新股上市買賣日統一換發為無實體之新股上市買賣,不需辦理任何手續。(3)已過戶舊股票換發:請股東持舊股票、原留印鑑章、俟新股換發日(102年12月27日)後,至本公司股務課辦理股票換發手續。(4)未過戶舊股票換發:須俟新股換發日(102年12月27日)後,請股東持舊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買進報告書或證券交易稅單、股票領回號碼清單等相關證明檔案及身份證正反面影本、股東印鑑卡、印鑑章,至本公司股務課辦理股票換發手續。(5)換發地點:台北市大同區涼州街62號,本公司股務課。 電話:(02)2553-6052十一、獲配本公司88年以前因盈餘轉增資所發行之緩課股票之處理:1.若尚有現股未轉讓或放棄緩課者,將依減資比例減除,減除部份將列入當年度所得。若將減資換發新股之緩課股份撥入股東個人集保帳戶,將依面額計算列入股東當年度所得。2.若股東如於102年12月16日(含)前將目前手中持有之緩課股票送存個人集保帳戶,將視同放棄緩課並以面額列入當年度所得。十二、依據財政部95年2月24日台財稅第09504509440號函釋規定,公司辦理減資,以現金收回股東所獲配之資本公積轉增資股份,因非屬返還股東之投入資本,認屬股東之股利所得或投資收益,依規定課徵所得稅。因本公司股本組成項目中約計有10.43%屬資本公積-資產重估增值轉增資等,故按前揭法令規定,此部分退還股款即非屬股東投入資本之返還,應作為取得年度之股利所得或投資收益。十三、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規定,股東獲配股利所得時,其單次給付金額達新台幣5,000元整,應按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扣取補充保險費。十四、本作業計劃由本公司洽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核備後辦理之;102年11月8日董事會同時決議配合主管機關實際作業時程之更迭,授權董事長於必要時,得視實際作業進度修訂該計畫所預定之減資換股基準日及相關期限。十五、其他未盡事宜,擬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