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聞社記者莊家宏臺北十八日電)針對電子媒體報導「最高軍事法院以憲法第九條規定『除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為由,擬申請大法官釋憲」乙情,國防部今天表示,基於偵審獨立原則,對於最高軍事法院、北部地方軍事法院針對受理個案聲請釋憲,國防部不作評論。
國防部指出,軍事法院在審判案件時,對於應適用的法律,認為有牴觸憲法的疑義,依照大法官第371號及572號解釋意旨,得依法先裁定停止審判後,再向司法院聲請釋憲,此在司法機關已屬常見,例如大法官第384號、第392號及第554號解釋,均係援此方式由司法官聲請釋憲。
另外,依軍事審判法第152條規定,軍事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干涉,此次最高軍事法院、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於軍事審判法修正後審判個案時,認適用的法律有牴觸憲法的疑義,聲請釋憲,係其職權範圍;不過,民國103年 1月 13日軍法案件第二階段移案生效日前,大法官未宣告此次修正軍事審判法違憲,各軍事法院、檢察署仍將依法將尚未偵審完成的軍法案件,全數移由司法機關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