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51款1.事實發生日:102/11/182.公司名稱:捷波資訊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無7.發生緣由:依捷波三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8.因應措施:無9.其他應敘明事項:一、債券持有人行使賣回權:本公司於本轉換公司債發行屆滿二年之日(民國103年 1月12日)為債券持有人提前賣回本轉換公司債之賣回基準日。本公司應於賣回 基準日之三十日前,以掛號寄發一份「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予債券持有人(以 「賣回權行使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 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公司債之投資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並 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債券持有人賣回權之行使。債券持有人得於公告後三十日 內至原交易券商填具賣回申請書,由原交易券商向集保公司提出申請,集保公司 於接受申請後,以電子化方式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通知送達時即生效力, 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且不得申請撤銷)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將其所持有之 本轉換公司債以現金贖回。本公司受理賣回請求,應於賣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 內,將其款項以匯款或開立支票方式交付債券持有人。二、賣回權行使相關規定: (一)賣回權行使期間:自102年12月14日起至103年01月12日止(券商收件截止日 為前一個營業日103年01月09日,逾期恕不受理。) (二)賣回行使手續:因本轉換公司債採無實體發行,欲行使賣回權之債券持有 人,請於受理期限內檢附: 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賣回申請書(表格可由各證券商取得),並加蓋集保 帳戶印鑑。 2.證券存摺。 至證券商辦理債券賣回手續。三、本公司將於102年12月13日以掛號方式寄發「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四、本公司於受理賣回請求後,應於債券賣回基準日(民國103年1月12日)之五個營業 日內,即103年01月17日前將賣回價款扣除郵匯費後,以匯款或開立支票方式支 付,為確保債券持有人權益,若欲以匯款方式支付者,請務必於賣回申請書價金 付款方式勾選匯款並填寫正確銀行帳號。五、賣回行使申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且不得撤回申請。六、若對「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內容有任何疑問,請洽本公司股務代理 機構: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務代理部 地址:(106)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97號B2 電話:(02)2702-3999

登機證別亂丟 敏感個資全在內
10 年前・中央商情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