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23款1.事實發生日:102/11/15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競億電子(泰國)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關係企業。(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447076(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283129(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88818(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371947(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營運需要。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279276(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2668415.計息方式:年利率0.25%6.還款之:(1)條件:償還借款之本金及利息。(2)日期:該借款清償完畢之日期。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821759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54.83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子公司本身10.其他應敘明事項:一、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本公司對子公司:593,347   子公司間:1,228,412二、母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  金貸與不受貸與企業淨值之百分之四十限額及期限一年之限制。但  總額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之百分之七十為限;個別限額不得超  過貸與企業淨值之百分之五十為限,期限不得逾五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