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公司於民國102年6月25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減少資本新台幣 1,339,570,310元整,共銷除股份133,957,031股,該減少資本案業 經民國102年8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20031180號 函申報生效,並奉經濟部民國102年9月18日經授商字第10201191600號 函核准變更登記;『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畫書』亦已經台灣證券交易 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2年9月27日臺證上一字第1020019847號函核准 在案。二、本次換發無實體新股自民國102年11月12日(星期二)上市買賣,原 舊股票依規定已於民國102年10月31日起至102年11月11日止停止在市 場買賣,且在新股上市買賣時不得作為買賣交割之標的,茲將上市有 關事項公告如后:(1)本次應換發之股票,包括歷年發行之全部上市股票,計普通股 535,828,125股。每股面額為新台幣10元,共計新台幣5,358,281,250元。(2)本次現金減資新台幣1,339,570,310元,銷除已發行股份133,957,031股 ,用以改善資本結構及提昇股東權益報酬率;依公司法第168條之規定, 減少資本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之,減資比率為25%。(3)本次減資後換發股數401,871,094股,每股面額為新台幣10元,減資後實 收資本額為新台幣4,018,710,940元。(4)本公司採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5)新股權利義務與原發行之普通股相同。(6)現金減資退還股款發放日:民國102年11月12日。三、前項換發之新股訂於102年11月12日(星期二)開始換發,換發新股手續 如下:(1)由於本公司自本次減資而全面換發新股起,一律採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 〈股票〉,即屆時將不再發行實體證券〈股票〉,故請尚未在證券商處 開設集保帳戶之股東,儘速至往來證券商開立集保帳戶,以利辦理換發作 業。(2)於停止過戶日前持有現股股票且已辦妥過戶者〈未過戶者請儘速辦理過 戶〉,請於102年11月12日〈含〉後持股票、印鑑章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 構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3)於停止過戶日前持有現股股票未能辦妥過戶者,需俟新股發放日民國102年 11月12日〈含〉後,股東持股票及其轉讓過戶通知書、買進報告書或交易 稅單、股票領回號碼清單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印鑑章至本公司股務代理 機構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4)已送存證券集保帳戶之股票,由台灣證券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於 新股上市買賣日統一換發為無實體之新股上市買賣,不需辦理任何手續。(5)換發地點:台北市松山區東興路8號地下一樓,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統一 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電話:02-27478266。四、現金減資退還股款發放日訂於民國102年11月12日,以匯款或掛號郵寄禁 止背書轉讓之支票方式發放,若減資返還股款低於〈含〉50元者,將於 發放日前另行寄發通知書,領取現金;減資返還股款發放至「元」,匯 費或郵資由股東支付。五、依據財政部95年2月24日台財稅第09504509440號函釋規定,公司辦理減 資,以現金收回股東所獲配之資本公積轉增資股份,因非屬返還股東之 投入資本,認屬股東之股利所得或投資收益,依規定課徵所得稅。因本 公司股本組成項目中約計有38.35%屬資本公積-資產重估增值轉增資,故 按前揭法令規定,此部分退還股款即非屬股東投入資本之返還,應作為 取得年度之股利所得或投資收益。六、依據財政部85年9月4日台財稅第851910761號函釋所明定,公司辦理減資 ,收回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第17條規定之緩課股票,核屬股 票轉讓之性質,應歸課減資收回年度之股東所得稅。另按財政部73年1月 25日台財稅第50563號函釋規定,公司股票未公開發行並上市前,個人取 得增資緩課所得稅記名股票,而於公司股票公開發行並上市後,始行轉讓 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儲蓄投資特別扣除」規定。本公司曾於民國 86及87年辦理盈餘轉增資緩課股利所得稅,若股東仍持有該部份緩課股票 ,因本次減資造成緩課原因消滅而需計算股利所得之個人股東,可將該股 利所得計入每年新台幣27萬元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七、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規定,股東獲配股利所 得時,其單次給付金額達新台幣五仟元整,應按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扣取 補充保險費。八、其他未盡事宜,擬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九、除另函通知各股東外,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