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關表示,快遞業者報運進口快遞貨物,應事先備妥委任書並將發票黏貼於快遞貨物上,俾符合規定,以加速貨物通關。
該關進一步強調,依據「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報運進口快遞貨物,快遞業者應將發票黏貼於快遞貨物之上,供海關查核;除非快遞業者於貨物通關現場備有發票儲存系統設備,於海關查核時,快遞業者可自該電腦系統查詢或列印資料者,得免黏貼發票於快遞貨物上。
臺北關表示,依據「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12條第2項規定,貨物報關前應先取得納稅義務人的委任授權,始得辦理連線申報,若納稅義務人係以個人名義報關進口,除依規定出具委任書供報關業者辦理報關外,並須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以供核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