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信託契約第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本基金B類型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以每季結束日之實際可分配收益餘額為正數方得分配。如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已達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標準,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扣減經理公司所決定分配之收益總金額後未使該季結束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數淨資產價值低於每受益權單位面額新臺幣壹拾元時,經理公司得於每季結束日後,決定可分配之收益總金額,惟當季可分配收益其剩餘未分配部分,將併入下一季之可分配收益。前述可分配收益,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始得分配之。

經查本基金102年09月30日收益評價日之基金收益分配評價結果,未達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之收益分配標準,因此102年第3季本基金將不予分配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