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2/10/092.公司名稱:興華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5月20日金管證一字第0980026623號及101 年9月20日金管證審字1010044496號函示,本公司之子公司興華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資金貸與其子公司紹興歐柏斯光電有限公司,其資金貸與餘額已超逾所訂資金貸與 限額,應訂定改善計劃及按季公告執行情形。8.因應措施: 因興華電子連續數年虧損,淨值下降,故造成子公司資金貸與超限,興華電子已積極 努力開發新市場及新產品,監督歐柏斯作業,且現歐柏斯正持續分期清償中。又歐柏 斯之新增機器已陸續進廠正式運作,對於產量及品質有大幅進展,對於未來市場之規 劃及變動亦會隨時向本公司報告。截至9月底興華電子資金貸與金額歐柏斯光電金額 為新台幣39,266仟元。9.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之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改善計劃執行情形 (1)按季公告執行情形。 (2)逐季提報董事會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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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年前・NOW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