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十五條規定:
本基金C類型受益權單位投資中華民國以外所得之利息收入為C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但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後之餘額如為正數時,亦應併入C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經理公司得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況,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依信託契約第五項規定之時間,按月進行收益分配。惟當月可分配收益其剩餘未分配部分,可併入次月可分配收益。
本基金C類型於102年9月3日首次銷售,於首次銷售日起三個月內尚屬期初佈局期,故經理公司決議本月暫不分配收益。其所得之可分配收益將依信託契約併入基金資產,投資人權益不受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