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陳淑芬台中26日電)林姓男子賣屋,趁機觸摸女仲介胸部,還辯稱視力不佳不慎碰及,二審雖不採信,但以他與女仲介和解賠新台幣10萬元,判緩刑。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書指出,50多歲的林男因要出售妻子名下房屋,委託仲介賣屋,去年8月間帶著房仲彭姓男業務及1名女業務到場看屋,隨後,女仲介為了補資料,某日晚間與林男約在出售房屋內單獨見面。

雙方討論結束後,林男與女仲介握手道別後,趁機伸鹹豬手觸摸她臉頰,再用手將女仲介的頭壓至自己胸前,趁機觸摸她胸部數秒,還說「妳怎麼那麼瘦」。

女業務不堪受辱,打電話回公司求助並報警。林男否認性騷擾,辯稱自己高度近視,視力不佳,揮手時,因看不清楚而不慎碰及。

林男指稱,他看不清楚距離眼睛50至60公分距離的人臉細部,並提出醫院鑑定,兩眼近視均高達2000多度,且青光眼已造成視神經病變。

但其他仲介業務員作證,指稱林男在可無人攙扶,也沒用枴杖,就單獨帶人上下樓看透天厝,檢警也發現林男應訊時,可自行在筆錄上簽名,且開啟偵查庭大門,就自行離去。

一審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處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林男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以林男已與女仲介和解,並賠償10萬元,而判處徒刑3月,緩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