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本公司負責人法院名稱及處分機關: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關文書案號:101年度偵續字第899號2.事實發生日:102/09/23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就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對本公司負責人盧國棟不起訴。4.處理過程:本公司負責人因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不起訴處分後,告訴人聲請再議,嗣經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將部分發回續行偵查,業經偵查終結,認仍應為不起訴處分。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並無直接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