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近日主動透露已與中國就互設辦事處展開初步協商,曾任陸委會主委的台聯黨主席黃昆輝提醒一九九○年向立法院提出兩岸關係條例草案的馬英九總統,不要違背當年的立法意旨。兩岸若要設處,應秉於國際慣例,使其具實質功能,不能以海基海協分支機構的架構來設立,否則有逃避國會監督、黑箱作業之弊。他希望政府決策不是在配合中國的「入島入戶入心」,一定要以台灣人民實質利益為著想。
設處談判 馬政府公然違法
問:說說你要到監察院檢舉馬政府違法的理由?
黃昆輝:兩岸條例第六條規定:「為處理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行政院得依對等原則,許可大陸地區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台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前項設立許可事項,以法律定之」。因此若我國要許可中國來台設辦事處,或我國要到中國設辦事處,其設立許可事項,都要以法律定之。但是,現在陸委會公然承認已經就互設辦事處一事和中國展開談判,這已經嚴重違法。馬英九政府是打算霸王硬上弓,竟然公然違法。而且陸委會還偷偷摸摸,在沒有法源的基礎下,私下去和中國談判,這樣如何取得台灣人民的信任?
有人認為互設辦事處可以促進雙方政府直接溝通,可以為兩岸人民做更多服務,就此,我認為應該從對台灣人民有沒有好處這個角度來檢視。目前,處理兩岸旅行業務的已有台灣旅行社駐大陸辦事處,處理兩岸經貿事務的,也有世貿協會在中國設立辦事處,因此必須問兩岸還要再設立辦事處的必要性以及其他需要在哪裡?如果,這個機構能夠對台商的人身保障,以及國人在中國的安全發揮功能,例如鍾鼎邦突然遭到羈押,家屬探望、聘請律師能立即有效處置,同時能核發簽證、補發護照,駐中人員具有外交豁免等外交禮遇,則這種具備功能的機構就有需要設立,應該依照國際慣例與範例來做。
兩會架構 無法監督淪黑箱
問:但是政府似乎已決定採海基、海協兩會架構,有何缺點?
黃:這點,我們必須嚴肅反對。共產黨與馬政府打的算盤是一樣的,認為以民間性質的兩會來設,阻力比較小。但是海基海協兩會具有政府授權、相當程度執行公權力的背景,說它們完全不會涉入到非事務性的事項,是不可能的,私下逐漸都會處理非事務性、甚至政治性議題,若此,未來這種綜合性的機構還負有政治任務,就有逃避國會監督的問題,現在,連立法院請海基會董事長到國會報告都不去,未來互設辦事處很多層面無法攤在陽光下,必將淪為黑箱作業。
若依照國際規範,兩岸互設的辦事處應該將目前台灣旅行社與貿協的辦事處收攏在一起,做為我駐中國機構的總代表,同時必須由政府官員派駐,以避免各行其是,又不受監督,或者辦事處無法與政策配合的弊病。所以不能以海基海協分支機構的架構來設立。
此外,如果採取兩會分支模式,則與香港、澳門的互動何異?豈不顯現我與港澳都同屬中國?這吃虧就大了。
兩岸條例是在一九九○年十一月二十日由行政院送立法院審議的,這是一九八七年開放老兵探親之後,兩岸往來綿密,三年後才訂定此法,以規範兩岸人民往來的法律秩序。當時送到立法院的草案總說明中,立法意旨非常明確:「中共實行共產制度,大陸人民長期生活於其控制之下,難免不受其濡染;尤其,中共為遂行一國兩制,始終未放棄以武力犯台之心態,復對我肆行統戰」,所以「為顧及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並維護人民權益」,必須研擬兩岸條例。這些問題今天依舊存在,故而,政府要推動兩岸互設辦事處也必須秉持這些原則來做。
這個條例當初是由大陸工作小組提出的,馬英九是執行秘書,後來我擔任陸委會主委時正式在立法院獲得通過,相信馬總統對這段過程與立法精神絕對不會忘記才對。
居留台灣 中配限制最寬鬆
問:這次政府修訂兩岸條例,另一個重點就是準備放寬中國配偶在台居留年限的問題,你有何看法?
黃:馬政府擬依反歧視、保障真實婚姻的中國配偶在台灣生活的基本權利為政策原則,準備將華配與其他國家外配的身分與權利一致,要將華配在台定居的年限修改為四年至八年,但事實上,所謂「陸配在台的定居權比外配嚴格」,這是混淆視聽的說法,根本相反,華籍配偶取得在台定居權要比外籍配偶容易得多,甚至,也比我國國籍的配偶但未在台設籍的國民還簡單。
第一,同樣是永久居留,外配要比華配多六年才能拿到永久居留。以取得身分證來講,每年居住一八三天,華配比外配及本國籍配偶但未設籍者足足少了三年。華配連續四年,每年都要在台灣待上一八三天以上,就可拿到永久居留,再連續兩年待上一八三天,就可拿身分證,照理他是外國人,但不用申請歸化。
外籍配偶就算連續住在台灣十年,其中要五年每年都住滿一八三天,才能拿到永久居留,若要取得身分證,要先連續三年住滿一八三天,接著要申請歸化,經過公民權利義務與國家認同考試後,申請放棄原國籍,身分轉為無國籍,然後要連續五年每年住滿一八三天,才能夠拿到身分證。
至於在台未設戶籍的我國國籍的配偶,要連續五年,每年住滿一八三天,才能拿到身分證。所以比較起來,哪有華配在台灣的居留身分取得較嚴格的事實?
政府如果要將華配的身分與權利與外配一致,那就一律規定在台灣合法居留連續居住一年,或者居留滿兩年,而且每年都居住二七○天以上,或者居留滿五年,且每年住滿一八○天以上,才能在台定居,比照外配就是了。
其次,箇中也涉及雙重忠誠的問題。外配需要放棄原國籍,宣示對中華民國的忠誠,還要通過有關測驗,但目前華配都不用審定歸化,也不用評量他對國民權利義務的認知,這個部分應該調整為一致。若用「歸化」感覺是敏感的外交辭令,或許用「內化」,也可以考慮。在行政院的版本中,「經過政治考量,專案許可長期居留者,不必提出喪失原籍的證明」,當然這對尋求政治庇護的人是有利的,這點是可以支持的,但是我要問的是:不必提出喪失原籍證明,這原籍到底是國籍、還是戶籍?所以應該附帶決議:不論要拿身分證或要求政治庇護的人,都必須公開宣示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並且要對中華民國公開宣示認同與忠誠。
兩岸條例 修法顧台灣利益
最重要的則是參政權問題,要格外謹慎。任何國家對歸化者給予特殊對待,舉世皆然。現實上,台海仍處於敵對狀態,放諸歐美各國對不友善國家的旅客與移民,多採取嚴峻的審查程序,或另行規定,或差別待遇。對大陸地區人民,我們原則上與台灣人民同等對待,但是基於國家安全、社會安定、人民福祉的需要,應該要有所限制。
兩岸條例當年送立法院的總說明中,主張對中國大陸人民在台工作權與參政權得被限制,當年的情況至今並未改變,中國依舊是獨裁國家;大法官釋字第六一八號也解釋:鑒於兩岸目前仍處於分治與對立之狀態,且政治經濟與社會等體制具有重大之基本差異,為確保台灣安全與民眾福祉,維護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所為之特別規定,其目的係屬合理正當。所以對於大陸人民在台未滿十年者,對自由民主憲政的體認與台灣人民有差距,因此其欲擔任公務人員的資格與台灣人民應該區別對待,現行規定就是如此。
工作權這項我們應該人道考量,因為華配多數社經地位較低,應該給予包容。但是有關參政權,年滿二十歲具有選舉權,在選區住滿四個月有被選舉權,若一旦擁有身分證,對台灣內政影響太大。華籍配偶目前已超過三十一萬,有投票權的有九萬人,有身分的已有三萬多人,這數字增加得很快,我認為華配在台設籍未滿六年,不能選立委,未滿十年,不能選總統,也不得行使複決權。這是很基本的配套。
我希望馬政府在這個時候修改兩岸條例,不是在配合中國的入島入戶入心,一定要以台灣人民實質利益為著想。美國與中國建交初期,對中國大使館與人員有諸多限制,甚至包括活動範圍,規定不得離開華府多遠等等,所以對於兩個尚未消除敵對的國家要設立辦事處,是不能這麼輕鬆考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