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31款1.傳播媒體名稱:中央社、自由時報、工商時報等媒體2.報導日期:101/11/153.報導內容:媒體報導一、「寶來證券陳姓、何姓營業員協助鍾炒作股價......」二、「寶來證券的陳姓及何姓員工,暗中協助鍾文智大量買進2萬餘張......」三、檢調查出鍾涉....收買寶來證執行副總王O順、資本市場處長陳O偉、配售組長何O威等人.........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媒體報導有關前寶來證券同仁王永順、何國威及 陳志偉等,因承辦新加坡聯合環境技術有限公司在台發行TDR案,經檢調以「證人」身份約談後斥回。有關何員及陳員均為承銷部同仁,並非經紀業務受託買賣之營業員,且均於寶來證券與元大證券合併前即已離職。由於該案承辦人員均已離職,本公司業已密切瞭解中,並將全力配合檢調單位之調查。6.因應措施:提出澄清說明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