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記者陳賢義/台東報導〕前鹿野鄉長張芳連涉嫌逕自變更地目,違法租賃公有垃圾場預定地給砂石業者,並收受十五萬元賄款,經花高院更二審結,日前依連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褫奪公權十年,追繳不法所得。
違法出租垃圾場預定地
判決書指出,張芳連在九十三年擔任鄉長期間,受砂石業者請託協助,指示所屬清查九筆占用土地、垃圾場預定地,並要求占用人將土地回復原狀返還,進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且不顧所屬簽擬「特定目的撥用固有地」不得租用,執意出租。
辯稱協助地方產業發展
張芳連辯稱是依行政考量,加上不知相關法令,且為民選鄉長,基於服務選民及協助地方產業正常發展,才會做此裁決;當初所屬科室主管誤引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均未引用台東縣產條例,並無違背職務用意,而且扣案現金簿的記載,也無法證明其收受業者賄款。
案經台東地方法院和花高院一、二審均判決有罪,張不服提上訴,花高院更二審日前審結,法官認為張收受賄款,破壞官箴,傷害政府形象;至於收受賄款為犯罪所得,應依貪污治罪條例追繳沒收,如全部或部份不能追繳,以財產抵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