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11/08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股東會決議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函規定之對象,授權董事長以對公司未來營運能產生直接或間接助益者為首要考量。4.私募股數或張數:以不超過10,000,000股普通股為限。5.得私募額度:以不超過10,000,000股普通股為限。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a.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b.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以上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為參考價格。本次私募普通股每股價格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亦不得低於股票面額。私募價格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亦不得低於股票面額應屬合理。依前述基準計算每股參考價格為新台幣15元。訂定每股私募價格為新台幣12元,為參考價格之八成。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公司營運資金,提高自有資金比例,改善財務結構,暨提升經營綜效。預計流動比率約可增加63%,負債比率降低約30%。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本公司為提高自有資金比例改善財務體質及營運狀況,但如以公開募資方式取得資金恐有困難,為提升經營綜效,故擬以私募普通股方式募集資金。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不適用。10.實際定價日:101/11/0811.參考價格:新台幣15元。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新台幣12元。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依據規定,於交付日後除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外,原則上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本公司於該有價證券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決定是否依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上櫃交易。除以上規定外,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6.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次私募普通股增資基準日為101年11月20日,股款繳納期間101/11/16~101/11/20。(2)本次私募普通股之發行股數、發行條件、募集金額、或其他相關事宜等,日後如因法令修正或主管機關規定或主客觀環境變更而須修正時,股東會已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