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10/252.減資緣由:一、本公司於民國101年8月13日董事會決議通過本公司第五次買回本公司股份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10047701號函核准在案,玆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及「上市上櫃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之相關規定,應於買回之日起6個月內向經濟部辦理註銷股份變更登記。二、自101年8月14日至101年9月26日止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3款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買回本公司股份,經執行期間屆滿總計買回本公司股份計2,375,000股,總買回成本為34,490,271元,平均每股價格約為14.52元。3.減資金額:新台幣23,750,000元4.消除股份:2,375,000股5.減資比率:2.49%6.減資後實收資本額:新台幣929,742,880元7.預定股東會日期:不適用8.其他應敘明事項:減資基準日:10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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